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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协议将离婚所得售房款给孩子,一方反悔怎么办?

刘婷婷 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 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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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起因




2019年,张某与其前夫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3岁)归张某抚养,婚内两套房屋,一人一套。离婚后,双方又签署协议,约定双方将各自房产出售,并将售房款转至女儿名下,用于购买学区房使用。之后,双方将各自名下房屋出售,张某随即将售房款转至女儿名下,但其前夫的所作所为却让张某寒心至极,前夫不仅很快就与他人再婚,而且还声称:向女儿转房款的行为,属于赠与,赠与在财产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以此为由,拒绝向女儿转款。

面对上述问题,张某不置可否,据张某陈述,其也曾搜索相关法律规定及大量文章,发现确实如其前夫所言,法律对赠与规定了任意撤销权,在财产转移之前,赠与人是可以反悔的。可张某就是气难消、愤难平,自己如何也想不通,当初双方说好各自卖房,并将所得售房款转给孩子购买学区房,初衷均是为了孩子,前夫凭什么反悔?凭什么言而无信?而法律为什么还支持此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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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张某带着愤怒和无奈来到我所咨询,由张涢溢和刘婷婷律师共同接待了当事人,在听完张某的遭遇和处境后,律师告知其不要着急,本案虽然涉及赠与,赠与人在财产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法律也对任意撤销权做出了限制。针对本案,双方在离婚后,又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将各自名下房屋出售所得的房款转入女儿名下用于购买学区房,该约定明显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非因法定事由是不能随意撤销的,所以本案张某前夫是应当将购房款转至女儿名下的。听到这里,当事人眼中似乎又看到了希望。

随后,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所张涢溢律师、刘婷婷律师承办该案件,并以张某女儿的名义起诉张某前夫,要求前夫履行上述协议中赠与的内容,将500万余元的房款转至女儿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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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可以撤销对女儿的赠与。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虽然《协议书》系张某与被告离婚之后签署,但双方出售各自名下房产将出售房款归女儿所有,用于购买学区房的约定,是基于婚姻关系解除为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而作出的,涉及特殊的身份关系及未成年人权益,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撤销,且张某已经自己名下房产出售并将售房款转入女儿名下账户。其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本案中不存在上述应撤销的法定情形。综上,被告主张的有关撤销赠与的理由不成立,女儿有权请求被告交付赠与财产。法院判决张某前夫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女儿售房款。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前夫不服提起上诉,目前,二审法院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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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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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所谓道德义务,是指个人对他人、集体、社会应尽的道德责任。大致包括对他人和对社会两大类:前者是对自己的家庭、亲属、朋友、同事等应尽的责任,后者是对祖国、民族、集体等应尽的责任。是人们基于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理解,在内心信念的引导下自觉履行的责任。对于此类责任,法律将之升级,在规定赠与合同时将该类赠与合同规定为赠与人负有不可撤销的义务。

本案中,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而张某与其前夫协议将售房款赠与女儿用于购买学区房使用,首先是为了基于婚姻关系解除,保障未成年子女权有良好的居住环境;其次是保障子女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再次,双方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约履行协议相关内容。本案张某前夫不存应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故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了张某女儿要求父亲给付售房款的诉求。


律师小贴士

在这个离婚率居高不下的时代,很多人觉得离婚跟分手一样简单,甚至在离婚前后任意签署协议,而不考虑协议带来的后果和风险。根据我所近几年代理的婚姻家庭类案件显示,父母离婚后,孩子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因此我们呼吁在婚姻生活中,本着互敬互谅的原则,冷静处理婚姻中的矛盾,谁的人生不是在柴米油盐酱醋茶中修炼,逐渐成熟,慢慢通透,不要轻言放弃。

另外,针对本案而言,父母将出售的房款赠与女儿的行为,表现了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也体现了父母对孩子无私奉献;同时,张某作为抚养权人,也要考虑以孩子健康快乐成长为原则,合理使用售房款购置学区房。法院在文书中也很有温度地指出:希望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后,还能一如既往地关心爱护孩子,尽量减少或者避免由于家庭破裂可能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双方均应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重,不要采取任何不恰当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给孩子造成心灵上的永久伤害。对于孩子受赠财产,监护人必须按照最有利于孩子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

张涢溢

专职律师

北大学士

张涢溢律师,男,汉族,籍贯北京,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参办上百起企业间诉讼纠纷。

刘婷婷

专职律师

法学硕士

刘婷婷律师,女,汉族,籍贯北京,北京理工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6年执业至今,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和企业顾问,致力于为更多当事人提供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和企业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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